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含社会捐赠)。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全额奖学金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授予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科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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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额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学年平均发放。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不含优秀本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获得全额奖学金人数),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情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七条 评定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全额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学科组、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确定奖学金人选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拟录取博士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加权后的排序; 2.拟录取博士生的已有科研成果以及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情况;
3.拟录取博士生的专业功底、思维能力和学术潜力; 4.外语水平
(二)硕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1.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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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加权排序名次在本专业本复试组10%以内的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含校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
第八条 全额奖学金的确定
享受全额奖学金的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生源情况以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给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者学科。
学院根据学科组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的建议,以及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加权总排序,在本院招收的研究生中具体确定获奖研究生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在拟录取结果中明确告知拟录取的研究生。
获得全额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再参评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
第九条 全额奖学金的停发及退还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全额奖学金资格或停止发放全额奖学金:
(一)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全额奖学金资格;
(二)在读研究生未按期报到注册的,停发当年全额奖学金;
(三)在读研究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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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生在读期间必修课或选修课未达及格标准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五)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中期筛选的,以及硕士研究生未通过中期筛选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六)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七)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第三章 新生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公布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奖励第一学年学费,一次性发放给获奖新生。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0%,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情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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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
(二)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加权排序名次在本专业本复试组50%以内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校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的确定
享受新生奖学金的人数和确定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的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取消新生奖学金资格。
第四章 综合奖学金
第十四条 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的10%;
2. 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20%;
3. 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30%。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以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成绩、科研成果与科研项目为重点考核要素。
(二) 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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