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_GB50015-2010(附条文说明,详细版)(3)
求。(修编后的标准,注意其修编周期和时间)
3.2.2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
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注意相关规范的变化,也在完善过程中)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注意系统的封闭性,以城市给
水为基准,管理的有效性、技术的可靠性和水源的保护及水质的稳定性)
3.2.3A
接”)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注意严禁“连
3.2.4(污染的定义、系统密闭性
要求、系统边界、水质的单纯性)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溢
流边缘、负压抽吸)
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
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注意系统边界:1)地下储水池-水泵-高位水箱-城市供水系统系统、2)直接进水系统。)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
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不同水质的系统应严格界定,设空气间隙连接,无风险的连接方式)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
流防止器(安装方式、部位、方向、密封压力、排水管要求,水头损失计算)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
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
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
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确定的二个系统边界)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不同的危险系统)
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注意几种装置系统的可靠性表A。0.2)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
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4
3.2.5D 程度及设防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分析连接装置的安全性)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
洗。(空气隔断)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 (系统分
隔、消防及其它用水)
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系统未做分隔,需要措施,应满足子系统连接的逻辑要求)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
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系统分隔要求)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
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状态系统分隔,可实施性)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水质安全,系统与外环境环境系统的分隔)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措施)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确保空气隔断装置)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与建筑系统的分隔)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水质维护,余氯含量问题) 3.3系统选择
3.3.1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3.3.2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水资源的利用评介,节水、节能理念)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源系统边界的衔接)
2 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 254的要求。 (系统技术参数)
3.3.3
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注意子系
统界定与分解)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 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静水压、动水压)
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
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防止压力过大引起的安全性问题) 3.4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材和管件的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道系统的要求,必要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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