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2)
由于进场验收只能核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则需由各种技术资料加以证明。故进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这些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2.3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对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耐火性能作出规定。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故有必要加以强调。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2.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条文说明 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着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目前判断室内环境是否污染仍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3.2.5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
条文说明 为方便使用,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以方便查找和使用,但是执行中仍应对照和满足各章的具体要求。
参照建设部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重要的试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故本规范规定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有见证取样送检。
3.2.6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节能性能和系统功能进行检验。
条文说明 根据建设部141号令规定,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应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围护结构节能性能和系统功能等。由于这种现场检验对于节能性能的判定十分重要,故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均应对抽取试样或受检部位的方法,其真实性、代表性以及检测机构的公正性加以重视。
3.2.7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无上述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条文说明 现场配制的材料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其质量较难保证。本条规定了现场配制必须按设计要求或配合比配制,并规定了应遵守的配臵要求的顺序。即: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进行现场配制。当无上述要求时,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执行中应注意上述配臵要求,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臵。
3.2.8采暖与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电设备。
条文说明 本条与3.2.1条呼应。由于采暖与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对于节能效果影响较大,故特别列出加以要求。
3.2.9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本规范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至第3.2.4条的规定;
2、施工工艺或做法,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3、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工艺较为广泛,且新的材料、设备、工艺仍在不断涌现,难以一一列出。本条对于规范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提出了三款基本要求,以控制其使用及效果。
3.3 施工与验收
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实际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注意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对于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见本规范相关章节。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条文说明 制作样板间的方法是在长期施工中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直观地看到和评判其质量与工艺状况,还可以对材料、做法、效果等进行直接检查,并可以作为验收的实物标准。因此节能工程施工也应当借鉴和采用。样板间方法主要适用于重复采用同样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制作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在现场制作,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条文说明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往往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其作业条件各不相同。部分节能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较高,例如保温材料对环境湿度及施工时气候的要求等。这些要求多数在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中规定,因此本条要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3.3.4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3.3.4《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相关章节确定,
2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范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3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未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照本规范进行验收。
表3.3.4 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由于建筑节能验收属于专业验收的范畴,其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许多交叉,故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定位有一定困难。为了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致,本规范将建筑节能工程做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并规定了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的原则。
本规范对于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的原则主要有二个:
一是与原有划分尽量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凡是已经划分了的,不再重新划分。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内时,应按已划分的检验批进行验收,但验收时应按本规范要求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二是原来没有划分的,可以重新划分的原则。即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未包含在原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内时,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例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 …… 此处隐藏:25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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