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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力量与公司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2 3[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Easter tbrookFiscxhel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Corporation 52 V. Chi. L. Rev.89(1985)p. 93-94。 4[中]王利明:公司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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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Easter tbrook&Fiscxhel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Corporation 52 V. Chi. L. Rev.89(1985)p. 93-94。 4[中]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北京:《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

公司的特点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公司的力量观后感

其次,公司的自由发展导致经济危机。纪录片专门用一集来介绍经济危机,它提到,公司在危机中扮演着一个麻烦制造者的角色。公司经济不合理的快速增长加上公司本身所不具备的合理分配能力造就了一个供过于求的市场毕竟公司的本质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改善社会福利;加上人们对于利润的无限痴迷,使得金融资本虚增,并与实体经济脱轨,最终导致资产泡沫爆裂市场崩溃。其实,对于金融危机我并不了解,课外知识储备尚不充足,并且纪录片也没有过多的介绍,所以表达的内容有局限性,无法提出个人的见解,只是按照一般说法表明公司对于经济危机的产生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当然,片中也指出,危机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危机的化解者,危机可以让市场洗牌,资源重新配置,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也不乏善处。

再来就是我们总结出来的公司三角问题,即股东,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和经理人属于公司的内部矛盾在下一节中将会有所说明,而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便是一直困扰着公司法的一大矛盾。因为股东同公司的人格财产向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一律由公司全权负责,也就是说,若公司无偿债能力那么债权人也只能听天由命。我们会发现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似乎有些风险过当,如何能够避免股东运用公司制度来钻空子,以侵害他人利益获取创收。有限责任制度有其优点,但在实际人们的运用中也显现出了不足,在有限责任的制度中,有因此得利的一方也有因此失利的一方,在二者之间如何选择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权衡问题,显然我们更倾向于对广泛投资事业的支持,但同时我们也通过对有限责任例外情况的限制来弥补其不足。在市场交易中我们对公司债权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激励其自己履行注意审查义务,当然我们也有法人人格否认等规范来明确特殊的股东无限责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在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经营中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最后,便是公司身处其中的全球化大环境。世界一体化的趋势在先进技术的保障下成为可能,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全球竞争以及与之相随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公司的传统类型就受到了相应的冲击——跨国公司应运而生。我们耳熟能详的世界500强,脱口而出的福特汽车,沃尔玛商店,雀巢食品,索尼电气等等,它们都将自己的市场定位为全球。这些统统表明一个成功的公司必须具有全球化的视野,不仅自己要打出国门,同时也要具备与国际企业竞争的实力。这是对公司运行提出的新要求,公司必须顺应市场,创造市场,集经济实力与文化实力,技术与创新于一身,全球新市场也提出了生存的新要求。

(二) 内部的挑战

正如我们所知的一些大型企业,它们的成功都与其创始人有着决定性的联系,如微软与比尔盖茨,苹果与乔布斯,facebook与马克·扎克伯格,松下与松下幸之助等等。但人的生命是有时间限制的,而公司的生命却可无限延长,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它和投资人之间并不是相生相亡的关系。优秀的引领者有离开的一天,但公司追求的却是长期的屹立不倒,公司的可持续繁荣是一道有更高要求的难题,同时也是公司的内部矛盾所在。我们知道,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公司可以说是有钱想投资的人和没钱向创业的人之间的交易平台,一群优秀的经营者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如何才能保障经营者能够全心全意地为公司付出,如何化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如何权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为公司保留住稳定高效的职工等等都是公司面临的内部问题。并且,试问公司要如何在广阔的市场中独树一帜而不倒,如何打造自己的本土文化来赢取人心……太多的规律需要总结,太多的技术需要创新,以上便是公司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公司的特点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公司的力量观后感

公司法的作为

在上一节介绍中我们认识到了公司制度所面临的众多挑战,接下来我们便开始正式讨论公司法可以在其间起到的作用。

(一) 尊重公司性质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公司三大特征,它们是公司所专有的也是公司创造财富神话的魔力源泉,所以我们认为公司法应该尊重这些特征,正如我们已经明确公司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对于公司的营利性质要给予制度保障与合理放宽,相信市场的作用,让公司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下跟随利益奔走从而释放出管理者的无限潜力和公司制度的巨大优势。公司制度其实就是一个市场各方的经济利益权衡得到的结果,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对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的权衡及交易成本的考虑,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是对公司人和性与广泛投资之间的利益权衡……公司法偏向于组织法,体现一定的国家干预性,但绝对不应限制公司发挥自身的效用。

(二) 公司与社会责任

对于公司是否应该对社会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各界人士的观点不一,我国公司法第五条

第一款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该项规定也只属于倡导性的规范,具体如何在实践中体现在所不知。有人认为,对社会负责是公司营利与公共道德相平衡的重要环节,但也有人认为一味地强调承担社会责任会阻碍公司的发展,最终得不偿失。我们认为,在社会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也反应出了对于公司利益,其他相关利益人员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思考。诚然,我们的确不可太过于强调公司对于公益的付出,因为这与公司的营利本质相违背,但是这个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公司建立自身文化来给予解决。正如日本公司成功的启示一般,公司的竞争力不仅包含技术要求及资本效用的发挥,也包含文化要求及公司内部人员才能的施展,一个公司可以通过一套自己特有的本土文化系统来促进人的力量与公司力量的结合,其中就可以包含一个公司对于公益的关注程度。还有一个来自经济危机的警示,公司营利源于供给相对平衡的市场运作,供应室公司自身水平的体现,而需求就取决于市场的脸色,既然公司可以通过创新来制造市场需求,那么也同样可以通过公益事业来维持社会的购买力从而实现持续获利。当然,这一点理论上讨论十分简单但实际中却较难实现。所以说公司法对于公司与社会责任关系之间的确不好做强制性的要求,但在公司与其职工之间的福利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的,因为无论如何是法律对社会公平价值的确认。

(三) 公司与国际竞争

我国学者王保树对于在国际竞争环境下的公司改革提出了自己的两点意见,一方面,我们要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我们要改善公司治理,降低经营风险。5他在提出相应问题的基础上给出个人的答案作为参考,针对降低运营成本关键在于降低公司设立过多的物质投入和减少制度规则为公司设立增加的成本;具体体现在对公司设立最低限额的掌控(当然如今已取消最低限额达到最佳的降低效果),实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折中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准则主义等。针对治理和经营风险则强调 …… 此处隐藏:262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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