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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法复〔1995〕5号文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中纪法复〔1995〕5号文规定:一、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酌情给予党纪处分。二、党员向党组织隐瞒

中纪法复〔1995〕5号文规定:一、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酌情给予党纪处分。二、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三、对于“文革”前的历史问题以及“文革”中的问题,党中央和中组部已有文件规定,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纪法复〔1995〕5号)规定,对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错误行为,要注意区分是重大问题还是一般问题,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酌情给予党纪处分。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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