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可编辑版]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以下笔者就采证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
一、推定规则的运用 推定是指法官借助于已知的现存事实,并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假设。其根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事物的现象之间体现出一种内存的必然性联系,即每当一种现象实际存在,另一种现象必定出现,具有的伴生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明确规定了推定可以作为诉讼证明的一种方式。 推定一般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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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推定是指法官依照法律预先设置的有关规则,以已知的基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目前,我国在立法上采用法律推定的规定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种推定就是法律推定。此外,还有些规定散见在一些实体法或诉讼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不作放弃继承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的作者推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第53条、第55条、第66条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中的“视为”、“视同”就是推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被公证的事项作为证明对象时,可推定为属实,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必须查证属实”。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责任人过错推定等等。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作基础,进而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例如,当事人只要证明自己对某片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无反证,即可推定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及种植物归其所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小孩,如无反证,推定这孩子为他们的婚生子;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上载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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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时间的,推定其为制作时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为真实等等。 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法律上的推定主要表达了立法者的审判意图,具有法定性,其运用将导致举证责任向相对一方当事人转移,即基础事实被证明后,把有关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而事实上的推定属于逻辑上的一种演绎推论,是人类理性思维的一种高度产物,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证明效果上要弱于法律推定,因此,它没有转移举证责任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事实推定可以作为一种证明方式的同时,又混淆其与法律推定的本质区别,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尽管事实推定是根据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相互排斥关系等法则作为推理机理的,但是,作为事物的发展规律而言,凡事都有例外,这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相互依存关系所决定的。同时,被据以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与案情的复杂程度、法官的社会阅历和业务素质等都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故在适用推定规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可靠,对于推定的结果正确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当事人对基础事实进行质证时,只要以反证反驳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导致推定不成立。
(二)应以法律推定作为推定的常规方式,而以事实推定作为补充,不宜滥用事实推定。只有按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才无须举证,仅根据已知事实推定的事实假定,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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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推定而得出的结论只是一种假定,这种假定被认定为真实的前提是相对方当事人不予反证。
二、司法认知规则的运用 司法认知是指当事人对显著的事实和法律,无须举证,而由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证据规则。运用司法认知规则的优点: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有关法院就不同的裁判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产生冲突;避免重复性劳动并节约社会资源。 司法认知的内容包括显著的法律和事实,这里的法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本国法律、外国法律及国际条约。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以及已为法院所知悉的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能够作为司法认知的事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由于这种标准设置的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附送:
刑事审判庭庭长个人述职报告
刑事审判庭庭长个人述职报告
刑事审判庭庭长个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年至今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全庭于警的支持和配合下,我所负责的刑事审判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的一各项责什目标,且达到了上级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刑事审判王作,原创:××年因工作突出,被市劳动局记成个人三等功,××年出席市严打百日会战先进个人。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刑事庭有四名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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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来共收公诉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收自诉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为。这些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符合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协助市中院及外地法院办案余次。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只有思想提高了,解决好自己的意识形态问题,才能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信念。几下来不断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使自己的思想跟上时代的步伐,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法官自身的使命和职责,时刻牢一记着自己是一名人民法宫,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的,只能为人民谋福利,大局意识强,服务意识强,廉洁执法、秉公办案,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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