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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9
导读: 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于当日登记各案,进行核查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社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的,应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

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于当日登记各案,进行核查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社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的,应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并将法律文书副本交司法所;

(二)社区矫正人员虽在本辖区居住但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或函告有关机关补齐或更正。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并送达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三)社区矫正人员不在本辖区居隹,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并将法律文书退回决定机关,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已经收到法律文书且核实无误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于当日为其办理接收手续;

对于尚未收到法律文书但是已经前来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先行登记,待法律文书收到并经核实无误后,再补齐法律文书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接收手续后,应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于办理接收手续当日通知相关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并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决定机关协助追查。

第二十六条对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入本省接受社区矫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省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同级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第四章矫正实施

第二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矫正小组成员可以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八条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 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矫正小组应建立定期情况通报、交流会商制度,分析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情况,并做好情况沟通和记录。

第三十条司法所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应先组织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开始宣告的准备工作,并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在指定时间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开始宣告。

社区矫正开始宣告应当在司法所进行。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外,宣告应当公开进行。

社区矫正开始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到场。

第三十二条矫正开始宣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信息;

(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项: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情况;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挟助的措施; (五)实施效果评估。

社区矫正方案应当经社区矫正小组讨论确定。定期对矫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可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级管理。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种。

第三十五条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

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运用评估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调整等级,但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应当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佘矫正期间不满三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下调管理等级一级。

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一级。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本人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报告可采取电话报告和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两种形式。当面报告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社区矫正人员不具备书写能力的,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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