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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5
导读: 处长兼任。 第八条 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获得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处长兼任。

第八条 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获得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校长特别奖、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三等奖学金(校等级奖学金)、新疆政府专项奖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和其他社会奖、助学金。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底前,下达各学院(系)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指标。

各学院(系)根据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系)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将复审后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复。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学院(系)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9月底召开优秀学生表彰奖励大会,并将综合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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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金(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授予学校“三好学生”称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做好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十分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财务处和学生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

北方民族大学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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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商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总人数。学校在分配各学院(系)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根据各学院(系)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拥护改革开放;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 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7. 人格养成教育成绩须达到学分绩点2.0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3.0以上,单科成绩必须及格,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定,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有违法行为者;

2. 有违纪行为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3. 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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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成立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委 员:宣传统战部部长 纪委办公室主任 财务处处长 校团委书记 教务处处长 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处处长 就业指导处处长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任 各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兼任。

第八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审,评审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二、三等),但不能同时获得校长特别奖学金、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综合三等奖学金(校等级奖学金)、新疆政府专项奖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和其他社会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处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底前,下达各学院(系)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指标。

各学院(系)根据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系)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将复审后的建 …… 此处隐藏:2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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