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实用模板 >

鲁价费发[2001]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8
导读: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1号 2001年9月2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1号 2001年9月2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 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 (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标准另文制定。 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

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

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

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地手续, 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0.7%收取。

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0.053元)收取。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第172号规定执行。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21%收取,不易计算的,济南、青岛市区按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5.6元,其他城市(县城)按4.2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第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监督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大、中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的)按1.4%收取; 2、小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按1.75%收取;

3、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按驻地城市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执行。

4、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工业、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质量,其质量监督费按大型工程不超过1.05%,中、小型工程不超过1.4%收取。 5、对已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大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0.5%收取;中小

型项目及其他工业、民用工程在不超过0.7墋%收取。

6、对不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7、各市、县(市) 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5%上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3%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七)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降为2.10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降为0.70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八)工商部门收取的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14墋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最低收1.40元。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未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的交易人,不得按鲁价费发150号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文件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 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各市要将贯彻情况于11月底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2001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 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

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 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 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

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 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 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

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或有 …… 此处隐藏:33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鲁价费发[2001]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45394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