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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9
导读: 第四章 委托与配送 第十二条 连锁企业不设仓库的,应委托本省1家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如委托的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第四章 委托与配送

第十二条 连锁企业不设仓库的,应委托本省1家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如委托的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连锁企业可以再委托1家有中药饮片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专门配送中药饮片。

连锁企业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设置的门店,如配送能力不足,可委托门店所在地的1家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为该门店配送药品;如门店所在地暂无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可以委托1家规模大、功能全、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批发企业为该门店配送药品。

第十三条 连锁企业委托药品配送,应与被委托方签订《药品委托配送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权利、义务、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和期限。同时建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流的信息平台,即与之相适应的出库发货、退货、不合格药品等信息交换系统。

第十四条 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连锁企业,被委托方储运条件视为委托方的储运条件。并由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栏内注明“委托配送”字样及委托配送企业名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连锁企业跨地域开办的门店,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执行本标准。连锁企业应及时将跨地域开办的门店信息,向连锁总部所在— 6 —

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连锁企业应及时将《药品委托配送协议》等资料分别向连锁总部所在地和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企业门店的设立不应设置距离限制。

第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连锁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按原认证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规定申请GSP认证。国家出台有关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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