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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试题库16年修订稿答案概要(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9
导读: 去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魏春锋行为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脱逃罪要求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魏某不具备其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因此,仅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5、答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过

去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魏春锋行为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脱逃罪要求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魏某不具备其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因此,仅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5、答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在本案中作为驾驶员的张某在其能力范围内无法预见小轿车刹车会出现问题,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仍未能避免危害的发生,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

6、答案:蒲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犯罪没有得逞。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行为。在本案中蒲某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因此属于抢劫罪的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

7、答案:法院应当撤销朱庆的假释,将他尚未执行完毕刑罚与盗窃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8、答案: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犯罪,同时甲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实施的强奸的犯罪行为,单独构成强奸罪。故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乙仅仅构成抢劫罪。 9、答案:(1)林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2)组织卖淫罪包含强迫、引诱他人卖淫行为,故林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林某指使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行使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将民警打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

10、答案: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以爆炸罪定罪处罚,王某具有实施爆炸的犯罪行为,客观上给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造成了危害,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因以此罪定罪处罚。

11、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借给他人使用谋取非法利益,或超过一定期限为归还,牟取个人利益的,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规定。李某收取 10000 元,也属于挪用公款罪谋取的利益,因此,对李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12、答案:丁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此罪定罪处罚,崔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以此罪定罪处罚。

13、答案:丁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在犯罪预备或实施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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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中止。 14、答案:叶某构成数罪;

(1)叶某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有逃逸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

(2)叶某将张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放任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15、答案: 张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共同犯罪处理。邹某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邹某起先单独一人行窃,后与张某共同合作进行盗窃,数额较大,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应构成共同盗窃罪。尽管张某对于邹某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但是他在主观上并没有与邹某共同实施放火的犯罪故意。盗窃完成后,张某与邹某并没有形成共同故意放火的意思联络,而只是邹某一人产生了放火毁灭犯罪现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没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任何放火的行为,他无须对火灾的发生负法律上的责任。综合以上分析,张某和邹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放火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放火的行为,因此,对于火灾的发生只能由邹某一人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张某的放任行为不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16、答案:陈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17、答案:姜某的行为可以视为自首,因为其可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有关自首构成要件的规定。

18、答案: (1)纪某14岁之前盗窃约7000余元财物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6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4)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其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5)因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答案: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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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贵任。3.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答案:甲构成盗窃罪(未遂)、招摇撞骗罪。在办案中甲潜入会计室盗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甲冒充警察收取罚款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于甲应以盗窃罪(未遂)、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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