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广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广宁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及《肇庆市实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细则》(肇府规〔2017〕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救助,是指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制度相衔接,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救助对象在经医疗机构减免,再经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及其他补助后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建设,并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及信息管理工作,协助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医疗救助资金的复核、结算和拨付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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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复核、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并对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县民政局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配合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对象治疗及其费用确认工作。做好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服务管理工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及各类商业保险报销赔付相关证明材料。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筹开展疾病应急救助的各项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协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与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的管理与衔接,指导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掌握医疗救助保障政策,特殊救助对象减免住院押金和优先诊疗政策,做好医疗救助与平价医疗服务等惠民政策的衔接工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提供便捷的服务,负责“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合理治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好医疗费用的审定确认并会同县民政局联合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结算服务后资料“一户一档”的整理归档及保存管理工作。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全县精准扶贫建—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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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立卡贫困对象(非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部分,以下类同)的医疗救助工作。县扶贫办负责本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认定、复核和年度纳入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工作,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纳入参保范围及报县财政局划拨参保资金。负责及时正确录入和更新动态变化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一站式”结算系统的基础信息。
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公布并提供全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统计数据。
县公安(车辆管理)、国土(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管理部门(人行、银监)等部门,及时提供医疗救助申请人汽车、房产、税收、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等有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县民政局逐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正确录入和更新动态变化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站式”结算系统的基础信息。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服务,与我县职工(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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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二)孤儿;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六)低收入救助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低收入家庭,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一、二级)的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且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赡养、抚(扶)养能力有限,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八)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除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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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其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六)本条第(二)、(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条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第八条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关于允许部分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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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1031号)、《关于明确我市精准扶贫脱贫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肇人社函〔2017〕395号)规定,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第九条 门诊救助标准: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定病种门诊规定按比例统筹报销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一般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后,个人自 …… 此处隐藏:66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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