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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9
导读: 附件5: 广安市广安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

附件5:

广安市广安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收购按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省、市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强制免疫以下病种,请你场在当地兽医机构所派人员监督、指导下,按照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并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否则,将依法处理处罚;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扑杀其所养动物时,概由你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财政不予补偿。

1、猪场——强制免疫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商品猪。1日龄——猪瘟弱毒疫苗[注1];20日龄——猪瘟弱毒疫苗;23-25日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28-35日龄——口蹄疫灭活疫苗;60日龄——口蹄疫灭活疫苗、猪瘟弱毒疫苗。

(2)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每隔4-6个月——口蹄疫灭活疫苗;初产、经产母猪配种前——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3)种公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每隔4-6个月——口蹄疫灭活疫苗;每隔6个月——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注:①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②[注1]在母猪带毒严重,垂直感染引发哺乳仔猪猪瘟的猪场实施;③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猪,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口蹄疫。

2、禽场——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场)

(1)种鸡与蛋鸡。1日龄时——新城疫弱毒活疫苗;7—14日龄和32—39日龄——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12周龄——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17—18周龄——新城疫灭活疫苗;开产前、以后每4—6个月——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

(2)肉鸡。7—10日龄首免、首免2周后加强——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3)种鸭鹅与蛋鸭鹅。14—21日龄首免、首免3—4周后加强、以后每4—6个月——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

(4)肉鸭与肉鹅。7—10日龄首免、首免3—4周后加强——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

(5)其它禽。按说明书并参考鸡。

注:①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1周龄内雏禽除外);②定期进行禽流感与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3、牛羊场——强制免疫口蹄疫

(1)牛。3月龄首免、4月龄加强、以后每4—6个月——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2)羊。28—35日龄首免、58—65日龄加强、以后每4—6个月——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注: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牛羊,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口蹄疫。

请在当地畜牧兽医站或负责监督你场的兽医人员处联系疫苗、标识,购买档案。

送达单位(盖章): 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 在场人(签字):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三份,送达单位和受送达人各执一份,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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