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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二是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三是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四是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灵活就业形式的共同特征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用工形式多样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十分广泛与传统正规就业方式相比灵活就业人员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和工作岗位不固定。机制灵活、流动性强、就业门槛低是灵活就业的主要特点。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二、出台的政策

“十一五”期间提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指导方针。根据“十一五”时期我市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协同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在发展中求均衡。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增加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广泛的社会保障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基本原则。劳动就业要实现从单独重视增加就业岗位,到就业公平与就业岗位并重;社会保障要先补缺(人群),后统筹(城乡)要坚持以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稳定政策完善制度提高能力强化基础着力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

随着我国加入 WTO发展环境已成为经济增长不可缺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在养老保险方面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在医疗保险方面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不少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还开设了个人参保服务窗口等。所有政策制定、出台、实施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参保的现状

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9%由个人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7%继续缴费。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9%或 5%不间断缴费按 5%缴费不配个人帐户只享受住院待遇达到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连续缴费年限满 20 年的再相应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7%或 4.5%继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满 3 个月不续缴费用的视为自动退保。如再参保应按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其原缴费年限减半计算。

据有关资料显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仍然很低参保面还没有超过25%绝大多数仍缺乏参保意识自己挣钱自己花现在年轻参保是以后的事故未被纳入法定的社会保险。如某省 2004年有个体从业人员 310 万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仅有 70 万人左右占个体从业人员总数的 22.6%。另据某省的一个市有 6.4 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仅占 18.75%省内其他地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还要低一些也只在 11%左右。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更低就全国而言实际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约 600 万人不到总量的 6%。

四、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制度自身有缺陷。一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固定用工单位和正规就业形式而设计的因而大家都姓“公”缴费的费率由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 8%企业承担 20%比例较高一般都在 26%--28%之间灵活就业人员无能力效仿此数参保。二是现行政策由于缴费基数与缴费年限脱节使相当一部分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不愿意再接着参保缴费。同时也一定程度影响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固定又有家庭负担且经济承受力差他们需要的是低费率操作方法灵活方便简易的参保办法来支持其参保。四是工作力度不大在较为正规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本就可以强制参保但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城市经济效益的形象需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够积极工作力度不大手段不硬有的甚至干扰有关部门的工作影响参保扩面。

2、保险体系不完善。目前各地规定政策不统一大多数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在职工平均工资的 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从制度上看按照高基数与低基数缴费对领取基数养老没有影响。从灵活就业人员都是“经济人”的假设出发缴费基数与基础养老金的脱节必然会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时选择较低缴费基数而不选择较高基数。保险关系中断突出。从目前情况分析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是下岗职工和停产或半停产企业职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因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职工本人则认为只要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或政府就应该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有的企业坦诚提出与职工之间“两不找”实际上职工已经断保。还有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识不强只强调自己现在年轻无须急着参保下岗后又无经济实力参保这是灵活就业人员断保后无承受能力接续社会保险的一种普遍现象。

3、缴费年限偏低。按照国发[1997]26 号文件规定凡现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这条规定在待遇计算上仅对“4050”人员即男 50 岁左右和女 40 岁左右开始参保缴费的职工有一定的吸引和鼓励作用却很难使其他人员产生延长缴费年限的积极性。一般情况下企业职工从参加工作到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需要工作 30 年左右的时间。现在许多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年轻人员认为退休离自己还远着呢不如趁年轻积累一部分收入等退休前15 年左右开始参保缴费。还有一部分人员断保及不立即按续养老保险关系等临近退休前几年才重新开始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达到 15 年后办理退休。

4、困难人数较多。灵活就业人员中困难人数较多基于家庭生活困难靠低保维持生活无力参加 …… 此处隐藏:43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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