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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调研报告(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9
导读: 我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从2007年开始,当时县安监局、县公安局、教育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管理意见,对学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由安监局牵头,公

我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从2007年开始,当时县安监局、县公安局、教育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管理意见,对学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由安监局牵头,公安、交通、商务、教育等部门参与对违规车辆进行查处,当时所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均为昌河、松花江、五菱、金杯等微型面包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超员超载、使用拼装车、报废车。2009年,县政府办下发了《关于

在全县集中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及非法民办教育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了只允许使用专用校车接送,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律停用。对负责接送车辆管理的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2010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襄办?2010?27号文件),加强各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期间,分别由安监局和县政府办牵头进行了多次的治理,形势有所好转,但仍存在有规避检查偷偷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现象。近年来,县教科局结合自身工作职能,把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摆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位置,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加强警校共建,邀请交警到学校为师生宣讲交通安全法规知识,提升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学校还通过告家长书、召开家长会、与家长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劝告家长从自身做起,给孩子树立榜样,教育子女不乘坐无资质的车辆上下学;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了一次全面摸排,排查掌握了接送学生车辆基本情况,建立了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较好地落实了学校(幼儿园)对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地打击了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学生、家长、车主的安全责任意识也有了明显提高。

二、存在问题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由于点多面广,受道路、车辆、经费等条件制约,再加之管理经验不足,因此,在我县仍存在较多的问

题。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车辆运行安全隐患较多,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两点:

1、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状况较差。从全县情况看,接送学生车辆除经交管部门核准办证的专用车辆,部分车辆是没有备案的专用校车,同时还存在偷用无营运资质的社会车辆,农村甚至有小货车、三轮车、农用车接送学生。这些社会车辆安全性能较低,且驾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不强,令人十分担忧。从调查情况看,以小型面包车为主的社会车辆,没有营运资质仍存在部分躲避查处非法运营现象。

2、接送学生车辆超员问题严重。由于接送学生时间相对集中,再加之车主及驾驶人员为了节约运营成本,获得更多的利益,能上多少上多少,能跑多快就跑多快,认为学生所占空间小,超载不会影响安全,超员超载现象普遍存在。每逢周五下午学生放学和周日下午学生返校时段,超员现象更为突出。

二是道路安全设施缺乏。调查发现,农村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振荡减速标线等,这些安全设施的缺少,不仅给学生候车带来不便,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农村新修的 “村村通”水泥路,很多道路缺少、甚至全段路无任何交通标志、标线,弯多路窄,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综合治理难度很大。在调查中发现,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管理难度很大:第一,学校虽明确要求学生上下学不乘坐“三无”车,但效果不明显,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存在超员等违法行为,

教科部门受职权范围所限,无法管理,更无法查处,即使勉强管车主也不听,甚至会遭到车主的辱骂;第二,接送学生的车辆管理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在交警警力不足的情况下,显得力不从心;第三,有些车辆采取“游击战”刻意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形成了“教育部门管不了,交管部门抓不着”的局面。

四是安全管理工作亟待加强。随着专项整治行动的远去,再加之还没有形成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有所松懈,一些乡镇和单位心存侥幸,随大流,互相推诿,如再不引起重视,会使前期专项整治期间取得的成果得而复失。

五是国务院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后,省市未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相应的校车管理工作方案,我县县政府也未出台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校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也未取得相应的准驾资格。依据国务院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前,我县现有的专用校车虽然正在使用,但是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准驾资格,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同时,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车辆处罚依据仍停留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题以前的交管法,没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使其违法成本大大降低,无形中纵容了使用非法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的现象。

三、几点建议

结合我县实际,在前期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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