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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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广东肇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天龙集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24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决策范围 ............................................................. 3
第三章 决策程序 ............................................................. 4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 6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天龙集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24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程序科学规范,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裁办公会行使公司投资管理职能,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包括: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新建或购置厂房、购置生产或研发设备、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设立新企业、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证券投资(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租赁经营等。
第五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生效的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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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遵守下列程序:
(一)对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一的投资项目,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总裁审批;总裁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三;
(二)对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一且不超过百分之五的投资项目,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十;
(三)对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且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投资项目,必要时可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
(四)对超过上述决定权限范围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亦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对属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按该特别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该等投资项目;
(二)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二十的该等投资项目,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
(三)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二十的该等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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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对内投资、对外投资事项前,应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前期调研、资料搜集、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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