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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0
导读: 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改革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

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改革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指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的企业投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

政府财政性资金指可用于建设投资的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国债)和专项资金、移民资金、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政府性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等。

第三条 凡县境内除重大抢险、救灾及公共突发事故外的其他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和市政府安排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出资、融资和贷款机构对项目管理有另行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方案评审、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及工程概算报批、招投标方案报批等。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量入为出,先批后建原则。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并遵从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储备、申报及审批、建设、资金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与奖惩等方式和程序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七条 纳入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的基本条件:

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已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二)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四)项目建设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符合国家投资方向。

第八条 纳入全县重大预备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全县储备项目库;

(二)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促进作用,在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或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产生较好影响的项目;

(四)符合实际情况,体现全县经济发展优势和整体规划。

第九条 移民、扶贫、政府性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等项目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项目储备。

(一)移民项目储备:扶贫移民项目由县扶贫办、计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储备(整体移民50户以上的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储备);地质灾害移民项目由县土房局、计委按照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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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搬迁需要进行储备;工程建设移民项目由县移民办、计委根据工程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储备。

(二)扶贫项目储备:由县扶贫办、计委、民宗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划储备。其中,单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储备。

(三)政府性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等项目储备:由县财政局、土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储备。

第十条 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国债)和专项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的企业投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进行审批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储备。

(一)县级部门、乡镇政府依据前述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并编报项目建设内容,经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报县计委。

(二)县计委负责建立全县项目储备库,收集、整理、综合平衡并组织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初评,分行业进行归档管理,并与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

(三)县重大预备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县计委根据各部门、乡镇的意见综合平衡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于每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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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县政府审批确定下一年度重大预备项目。

(四)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由县计委负责定期或分阶段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完成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批必须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基本落实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财政资金绝对额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合并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先征得县规划、土房、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书面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申请县、乡两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报批。

(一)县级财政全额投资和部分配套的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绝对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计委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和必要性确定建设项目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后审批;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计委和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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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级财政全额投资和部分配套的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绝对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按照有关程序确定;3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申请各类扶贫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单项工程投资超过3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经县计委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立项评审和资金概算评审,在上级批复下达后严格进行项目实施,严禁擅自调项。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性财政资金绝对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县计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前期评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县计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转报。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县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预审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

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计委组织评审。其中,使用政府性财政资金绝对额超过500万元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计委和财政部 …… 此处隐藏:542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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