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市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以下称负责人),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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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第五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第六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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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行为的;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和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四)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农民的各项补贴等款物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及单位私设“小金库”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
(七)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监督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利用职权向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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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不请示报告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工作的;
(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五)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不良风气、吃拿卡要现象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服务意识差、投资发展软环境一段时期得不到改善,造成群众和投资者不满意的;
(七)对应由几个部门(单位、乡镇)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乡镇)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乡镇)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八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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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九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二)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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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工程的;
(二)违反规定建盖、装修单位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第十二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或党务公开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政府投资、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
(四)不配合纪委、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三条 监管不力、处臵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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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臵不当的;
(五)对群众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当,激化矛盾的;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 …… 此处隐藏:42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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