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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6
导读: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分类 讨论“非营利组织”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对这一词汇的定义及相关的分类问题。这两个方面 又都容易引起歧义,故这里首先分别作较详细的阐释。 1.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 non-profit or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分类 讨论“非营利组织”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对这一词汇的定义及相关的分类问题。这两个方面 又都容易引起歧义,故这里首先分别作较详细的阐释。 1.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 )的中译,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 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1].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 “公民社会组织” 、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 、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1998 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 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 用[2].这些词汇的含义大同小异,这里不作深入探讨,本文所称“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 义上和上述词汇是相通的,可互换使用。 那么, 如何理解非营利组织呢?国际社会对这种社会组织的关注大致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关注中国的类似组织。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 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 下 5 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 (1)组织性; (2)非政府性; (3)非营利性; (4) 自治性; (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 42 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 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 5 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 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 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 但对非营利组织 的其他特征,有人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情况提出了修正。 日本的重富真一提出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可将上述定义修正为如下 6 个条件:(1)非政 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3]. 他强调亚洲的多数国家属发展中国家, 从经济上和社会上救助弱势群体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 发展的特殊背景, 因而应将利他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 以区别那些以相互扶助为目的的社区 非营利组织;进一步来看,具有利他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其开展活动的主要资金不能来自受 益者,而应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体,换言之,是否非政府组织的另一 个重要标准,是看其资金是否来自向受益者收费之外的其他来源,即慈善性。重富真一的标 准比流行的非营利组织定义严格,突出了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扶助救济的重要属性。 在我国, 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 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行为和运作机制 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 因而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 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 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 可称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4]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上, 非营利组织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 各个国家 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 但这一概念总体上强调的是类似的属性, 即指独 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非政府组织被称之为区别于政府与企业的 “第三部门”。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在观察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时需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地位与实际属性不完全对等。在中国,与萨拉蒙的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是 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为《民法通则》所承认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所 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但它们并不代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部,也称不上是典型。这 主要与中国民间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登记困境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公益不足 相关。 如一些从事非营利公益活动的组织不得不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存在, 而一些营利性的培 训机构等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名义上成为非营利组织。 同时, 社会团体大多缺乏 “独 立性”和“自治性”,而许多未经注册的组织却在不同程度上合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在国 外,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般依据税收情况确定,如美国非营利机构在国税局申请,大量 基层组织并未经过国税局登记而存在, 虽不享有免税待遇但具有合法地位; 日本除正式登记 为 NPO 法人之外,存在大量的任意团体;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许多合法的“非法人”非营 利组织。 第二, 处于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可以被纳入观察视野。 由于计划经济下的政企合一、 政社合一,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不仅缺乏独立于政府运作的民间组织, 甚至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也不存在, 有的只是国家概念下的“单位”。[6]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这些“单位”逐渐分化成为市 场体系中不同运作机制的部门。事业单位正处在转型的时期,一部分已经相对独立出来,成 为具有一定自治性的实体,更多的还在转化的过程中。而从发展的角度看,事业单位今后必 将趋于分化, 除少量重要者由国家财政支持成为国立的非营利机构, 大量的事业单位或者转 化为市场经济中独立运作的经济实体,即企业,或者成为社会中自治性的非政府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组织。如目 前医院的非营利、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已经实施,体现了卫生事业单位转型的思路。 第三,政治性自治组织属于广义的非政府组织概念。萨拉蒙在其早期研究中,对非政府组织 的界定还有“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的限制,但后来特意去掉了这两个条件,扩大了非 政府组织的范围。有人认为在中国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以及社区 建设中出现的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也应被包括在非政府组织的概念中[7].我们认 为,在广义上,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也合乎非政府组织的属性,但其产生背景较特殊,且是 一个数量众多的同质群体,因此在研究时需要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 概而言之,我们认为,定义中国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 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 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在当前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 期的历史条件下,较宽泛的界定标准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当然,进行 科学的分析、研究和管理,应当细致分类,以便针对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按其特性区别对 待。真正较严格地满足上述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组织,可理解 为狭义的或典型的非营利组织。 2.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体系 目前,中国尚没有一个明确的非营利组织分类标准。现行法规体系中只将其划分为“社会团 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对于完善税收与管理体系显然不利。从长远看,美国的做法 值得借鉴。在美国,只为会员服务的互益型组织虽可享受免税待遇,但接受捐赠时要计算所 得税; 只有那些为公民服务的公益型组织不仅享受免税待遇, 且其接受捐赠时会得到优惠的 扣税待遇。参照这一思路,可将中国现阶段的非营利组织大体上分为会员制互益型组织、会 员制公益型组织、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中各种类型下还可以再作细分。 另外,人民团体、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团体),都可依照其 组成分别划入这些组织形式中。 值得一提的是国有事业单位, 它们是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 事各种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其中包括各种国有 …… 此处隐藏:182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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