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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化工项目审批手续及办理流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新建化工项目政府审批手续及办理流程 经贸委立项:可行性报告-申报立项-节能评审-审批 2、环评批准:立项批文-环评申请表-审批-编制环评-专家评审-审批-三同时建设-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检测-竣工验收 3、安全批准:立项批文-安全预评价

新建化工项目政府审批手续及办理流程

经贸委立项:可行性报告-申报立项-节能评审-审批 2、环评批准:立项批文-环评申请表-审批-编制环评-专家评审-审批-三同时建设-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检测-竣工验收 3、安全批准:立项批文-安全预评价-专家评审-审批-扩初设计(专篇)-专家审查-组织施工安装-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竣工验收

4、建筑施工:总评设计-勘探-建筑设计-审图-开工手续-合同洽谈-监理-发包-履行合同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变更.相关协调)-组织验收-结算-申领产权

5、申领土地证

6、开工报告

其中需联络协调单位: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规划局、质监站、建设局、土地局、气象局、白蚂蚁防治中心、安评中介机构、环评中介机构、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一首先需要请 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安监局派员到现场确定。由市环

保局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二、安监局 同时审查和申办许可证程序 市安监局设立安全审查→报市

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监局批复同意设立→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项目

施工建设 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项目试生产→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

验收→向安监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安监局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项目投产。

其中: (一)市安监局安全审查和市政府设立审查材料 1、建设项目

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县级发展和改革局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文件、建设局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

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公司出具);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公司出具); 6、工商营业执

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资料 市政府批准设立后,由有关部门编

写可研报告、图纸设计和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同时,向市安监局申请图

纸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

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

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图纸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

施工建设。

(三)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和项目试生产 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向市

安监局提交试生产方案,经同意备案方可试生产。

(四)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验收 项目试生产结束后,向市环保局和

安监局申请竣工验收。其中市安监局需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

(五)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须交材料 1、提交的材料目录清

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三份及

电子版1份(由县、市安监局签署意见);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复印件;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

安全评价报告; 7、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的文件; 8、

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10、生产企业与应急救援机构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注:1、所有上报

材料须签章2、有关表格可在国家安监总局和所在地安监局的网站下载。

讨论了很多次,再次说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安监局8号令的要求办理各种手续:一、设立审批(准备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安全条件论证、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等,有些地区可能还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准备材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三、试生产方案备案(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材料);四、安全设施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重要的是要领会国家安监局8号令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 …… 此处隐藏:70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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