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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綦江府办发〔2012〕37号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綦江府办发〔2012〕37号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 1 —

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实现资源共享,维护国家利益,根据《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领导、监管和协调,决定交易活动的重大事项,处理交易活动的重大问题。区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与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具体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行使现场监管等职责。

2 — —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代理)机构,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五条 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国有投资(包括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土地整理、涉农工程、供水供气供电工程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场招标:

1.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3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采用BT、BOT或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方式达到上述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人、BOT投资人和代理业主的选择。

(二)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渝办发〔2010〕12号文件规定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

(四)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

(五)国有林权转让及区属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需进入市联交所的产权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等冠名权、公交车和出租车经营权等的出让。

(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的选定。

(八)其他需要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可进场交易。 上级有相关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4 — —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项目报批。交易项目业主向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审批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交易。交易项目业主持规定资料向区交易中心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的申请,区交易中心对提交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交易文件审查。对项目业主提供的交易文件(包括信息公告,招标、拍卖、挂牌等文件,方案,公示等),实行简易审查、集中会审、领导审签。

(一)简易审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土地出让文件、产权交易文件和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文件,由区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集中会审: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土地出让文件、产权交易文件和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文件,由区公管办牵头实行“6+X”会审制(“6”分别代表区公管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6个部门,“X”为行业主管部门)。

(三)领导审签:合同估算价在200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达到500万(含)以上的政府采购文件,在“6+X”会审后,报请公管委主任或区长进行审签。特殊项目报请 — 5 —

区长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交易文件经过审查和审定后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只有备案后的交易文件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条 发布信息。区交易中心对受理的交易项目,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报名受理和资格审查。区交易中心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及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由区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协助项目业主或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和网上招标的除外),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发售文件。除网上报名等方式外,应当向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交易参与人发(售)出审查备案后的交易文件。

第十三条 实施交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活动。区交易中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项目业主应当在区交易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和指定媒介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交易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项目业主或者中介机构提出质询,也可以直接向区公管办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公示结束后,区交易中心按规定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并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相关行政主管部 6 — —

门。项目业主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后,项目业主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交易报告备案。项目业主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交易活动报告并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农综办)、区水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 …… 此处隐藏:16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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