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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带附件一《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带附件一《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系统”)。

(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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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对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五)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进行核查。

(六)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进行复核和动态审核。

(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进行核查。

(三)收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结果、从业人员履约评价得分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从业单位的行为信息并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公路水运工程信息,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分,记录不良行为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更新

第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

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2、担任现场负责人的经历。

3、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从业情况考核记录。 4、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奖励、处罚、通报不良行为的记录。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

1、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四)不良行为信息:

1、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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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2、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

3、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五)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履约考核信息: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合同履约考核,并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

(六)信用评价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国务院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可以直接转入本省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息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其它不良行为信息,及时记入省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质量监督、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应当将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及时告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查询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无行贿行为等记录,并记录其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主要业绩和在建项 …… 此处隐藏:110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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