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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4
导读: 度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建立组织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在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仍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同级监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通过全过程参与,对同级干部选任工作最

度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建立组织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在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仍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同级监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通过全过程参与,对同级干部选任工作最了解,对执行程序以及程序各环节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受理制度(附件8),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要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要求,对考察、任前公示中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实。对反映属实的,坚决不用。对反映失实的,不但要给予澄清,还要大胆起用。

(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附件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首先,责任制应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几个环节上明确其选拔任用主体的职责。一是推荐职责,包括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的职责。二是考察职责,包括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组、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中的职责。三是讨论决定职责,包括组织部部务会讨论研究、书记办公会酝酿、常委会决定的职责。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应严肃追究责任。按照职责划分,应明确以下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应作为第二责任人;党委(党组)的干部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考察组成员应作为直接责任人;下一级推荐干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应作为直接责任人。

责任制建立后,重点应抓落实。抓落实要通过健全制度、增强意识、改进方法来解决“能不能”、“愿不愿”、“会不会”的问题。在落实责任制过程中,要处理好四方面的关系:一是把握性质,分类追究失职与违纪这两种行为;二是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直接与间接这两类责任;三是有错必纠,同步实施纠正与追究这两项工作;四是治病救人,妥善处理教育与惩处这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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