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20140807
武汉市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
息整合,促进各部门、各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征集、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
务活动,《征信业管理条例》已做明确规定,建议此办法适用于武汉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范围征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对社会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是指在个人和企
业及其他组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成立武汉征信中心,
作为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整合各部门、各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
第五条 (平台的管理)武汉征信中心对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和
维护法人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
(二)信贷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商业信用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四)公共信息,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五)不良信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包括在借贷、赊购等活动中的违约信息和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中心不得征集下列信息,依法公开和个人自愿
同意的除外:
(一)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
(二)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的范围,高管和法人代表信息)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等构成。
第九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企业的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基本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八)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十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市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质量管理奖;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市级名牌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企业获得区级以上政府及市级以上职能部门奖励表彰和政策性资金扶持的;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三)拖欠债务、税款、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企业被依法认定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商品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六)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水、电、气等费用,数额较大的; (七)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因违法行为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六)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七)企业被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数额巨大的; (八)企业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的;
(九)企业被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法定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情节严重的; (十)企业收到催建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
(十一)企业被实施市场禁入的或被依法认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二)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自主申报信息)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征集以后,由征信中
心审核分类,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单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
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武汉征信中心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武汉征信中心同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商讨,市社会信 …… 此处隐藏:30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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