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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b)双踝骨折:误工90~L80日,护理30~60日,镕养60~90日I c)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6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

b)双踝骨折:误工90~L80日,护理30~60日,镕养60~90日I

c)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6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92.101]:

a)单纯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b)累及关节面: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日;

c)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3.1肩关节脱位[S43.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3.2肘关节脱位[S53.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3.3髋关节脱位[S73.052]: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3.4其他关节脱位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

2]: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10.6肢体离断

10.6.1断肢: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90日。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6.2断指: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7断肢(指、趾)再植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8.2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T20~T32]

11.1.1轻度:误工30~45日,护理1~30日,营养20~30日。

11.1.2中度: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9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T33]

11.2.1局部冻伤:

a)I度:误工15~3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b)Ⅱ度:误工30~45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c)Ⅲ度:误工60~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d)Ⅳ度: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确定。

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0.5 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 h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一30%~一20%;

c)吸碘率10%~1 …… 此处隐藏:196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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