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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专利知识讲座189)韩晓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9
导读: 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在本讲座中,有不少

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1、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范围

根据1985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是“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还包括部委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取消了部委一级专利管理机关。名称也由“专利管理机关”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但向下扩大了地方局的范围,“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地方局,地方局一般称为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实际工作中,“地级市”以下的,也有设立知识产权局的,但基于没有获得实施细则的承认,这些管理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他们的行为应当视为受上级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因此,说到地方知识产权局,主要是指省级和地市级。

2、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管辖的专利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另一类是只能进行解调的案件。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包括:(1)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案件;(2)责令停止专利侵权的案件;(3)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情况)。而其中第(1)(2)性质上属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对专利民事纠纷的居间裁决行为。第(3)属于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2010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解调的案件是:(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5)其他专利纠纷,如合同纠纷等。

3、不服地方知识产权局决定的诉讼程序

即不服地方知识产权局决定,而起诉到法院的诉讼类型。根据2009年生效专利法的规定,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所作决定不服的,起诉到法院的,诉讼性质均是行政诉讼,即均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当被告。但基于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分为居间裁决民事纠纷,和行政处罚两种情况,因此,尽管后续诉讼性质属于行政诉讼,但两者亦有不同之处。即对第一类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决定不服的,该决定作出后要等15天。过了期限当事人不执行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法院对停止侵权的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15天内起诉到法院,则还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不影响处罚的执行,即无论当事人是否起诉,罚款要照收不误。还需要提到的是,根据专利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查处假冒专利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强制措施。

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该种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将“查封和扣押”也作为一种行政决定,则又多了两种行政诉讼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这两种强制措施不服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诉讼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即不因为起诉到法院而停止查封或扣押。

4、不服地方知识产权局决定的复议程序

基于地方知识产权局依当事人请求所作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确认行为,属于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能进行行政复议。但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和处罚过程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当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需要提及的是,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所作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果是地市级地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可以向省级地方知识产权局提起复议,同时,也可以向本地市级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如果是省级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则只能向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而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

5、不服地方知识产权局决定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

由于专利侵权侵犯的是“私”的权利,故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与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存在交叉和衔接的问题。大体上有如下情况:(1)作出侵权成立的决定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因为地方知识产权局不能处理赔偿问题,因此,专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发布的《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即法院不受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的影响,法院不仅要审理侵权赔偿问题,法院还要重新审理专利侵权是否构成的问题。(2)作出侵权成立的决定后,被控侵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赔偿的民事诉讼。则需要两个法院进行协调,基于民事程序更适合解决民事争议,故以中止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为妥。(3)确认侵权或不侵权后,另一方当事人均可能提起民事侵权或不侵权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排除法院受理的可能。(4)对假冒他人专利作出行政处罚后,专利权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这是基于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是不同的两个程序。行政罚款要上缴国家,而民事赔偿是向专利权人支付。即如果侵权人的钱仅够支付一笔时,且尚未支付行政罚款时,则要优先支付民事赔偿。

6、地方知识产权局主持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除了可以对专利侵权作出处理决定、可以对假冒或冒充专利进行行政处罚以外,对其他专利纠纷还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在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事后又反悔了,当事人能否起诉到法院?起诉到法院以后是由谁来当被告?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即如果地方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事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当事人有权起诉到法院。但起诉到法院以后,地方知识产权局是

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不当被告的。因为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和司法机关主持下的调解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当事人是不能反悔的。除非该调解违反法律,那也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撤销该调解。而地方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故应当认为该调解并未赋于国家意志。该种调解仅体现在自愿基础之上的双方当事人私法上的行为,并不是地方知识产权局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因此,该种调解 …… 此处隐藏:15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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