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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公司法解读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5
导读: 论文 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公司法解读 摘要:本文从国美控制权之争事件出发,应用公司法理论对控制权争夺的深层原因做了分析,并从公司法角度提出如何改进公司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美控制权 公司结构 纠纷解决机制 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始末 国美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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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公司法解读

摘要:本文从国美控制权之争事件出发,应用公司法理论对控制权争夺的深层原因做了分析,并从公司法角度提出如何改进公司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美控制权 公司结构 纠纷解决机制

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始末

国美电器是2004年于香港上市的公司,其时黄光裕控股75%。目前总股本约为150.55亿股,黄光裕及其夫人杜鹃的持股约51亿股,占比为33.98%,是公司的创始人、最大股东、实质控制人。2006年7月,永乐电器被国美并购,黄光裕即聘陈晓为国美电器总裁;2009年1月陈晓出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兼总裁;2010年6月陈晓辞去总裁,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2009年6月22日,国美电器与贝恩投资签订合作协议,合计向贝恩投资发行了约18.04亿港元的7年期可转债券,转股价格1.108港元,同时,国美电器以每股0.672港元公开发售约22.62亿股,两项融资33.24亿港元。在这次融资中,贝恩资本是包销商,为避免控股权被恶意稀释,黄光裕先以每股1.705港元大幅减持2.35亿股,共套现约4亿港元,随后于7月31日以每股0.672港元、出资5.49亿港元申购8.16亿配售新股,使其在国美持股比例保持了目前的33.98%。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股东周年大会上,黄光裕在12项决议中连续投了五项否决票,包括委任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三人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最终股东大会虽以54.65%、52.68%、52.68%的反对票表决,但遭到国美董事会的否决,其主要依据是可能触发与贝恩协议的违约条款并将陷公司于重大危机。至此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之争走向公开化,黄光裕与陈晓展开对决:2010年8月4日,黄光裕向国美董事会发函,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罢免陈晓,重组董事局并收回董事会享有的增发20%股权的权利。2010年8月5日,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决定就黄光裕2008年初回购股份的不当行为进行法律诉讼并要求索赔。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国美董事长陈晓出局,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接任,并担任非执行董事。 二国美控制权之争,可以看作是家族制模式让位现代企业制度的控制权之争。

首先,传统家族企业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矛盾。家族式企业本来的管理阶层为家族内部人员,能够为切身利益尽职尽责。但在企业的壮大过程中,家族式的管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企业的发展的需求,职业经理人便被引入家族企业。随着职业经理人的进入,问题随之而来。职业经理人是大股东的代理人,应当切实保障大股东的利益。但是,职业经理人也可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股东利益,合法地滥用权力,从而与大股东产生严重分歧和矛盾, 职业经理人实质上变成了公司的主人,股东成了局外人,可以堂而皇之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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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授权来损害股东利益。陈晓身为公司的董事长,意图淡化国美的家族性质。他在任期间,极力促使贝恩资本进入国美,改变了股东会的组成结构,形成与大股东对峙的局面,并改革董事会,改变国美高管的奖励措施等都触及了黄光裕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的监督和制约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而在陈晓的改革中,特别是对股东会组成,大大降低了股东会对董事会及高管阶层的制约,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变更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董事会原本的家族式倾向,更多的保护高级管理阶层的利益,明显损害了大股东的利益,所以遭到黄光裕的强烈反对。 其次,国美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成熟,国美是由黄光裕一手创建,个人主义浓厚,其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虽然国美在市场营销、业务拓展等方面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雏形,有了一定的市场经济影子,但由于在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决策程序等方面仍满足于家族制模式,因此,注定不可能完全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去实施。从国美的股权结构来看,黄光裕是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无法与之抗衡,也就不能有效的牵制他行使权力。所以,黄光裕可以凭借其拥有的股份来影响股东会的决策,进而对此次控制权之争产生决定性影响。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其中就包括对董事会的监督和制约。经济学家吴敬链教授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系列的制衡关系。他们彼此独立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只有这种相互制约机制才能保障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美而言,黄光裕第一大股东的掌握绝对权力,这种制衡不可能实现,所以,在此次国美控制权之争中,必然是黄光裕胜出而陈晓离开。

三通过这次国美控制权之争,对于广大中国企业,特别是家族式企业而言,应该努力吸取教训。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利用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来分配股东权益,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法对于企业的设立和组织章程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公司在设立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和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完善的公司组织体系,形成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

其次,国美的这次股权之争,提醒我们的企业,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对此,公司法规定的也很明确,公司法详细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为公司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再次,股东与公司管理层要处理好相互关系。股东与管理层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委托关系。一方面,董事会和高管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义务,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股东也要通过增加管理层股权等方式激励管理层的经营动力,使其更好地为公司和股东服务。对于大股东而言,除了应该处理好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加强与其他机构股东的交流与合作,既可增强对公司的管理和正确指导,也可防备经营层与其他股东的不当合谋,尤其是与管理层关系紧密的机构投资者。

另外,公司运营过程中,应当靠制度管理公司,而不是靠负责人的个人能力。虽然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能力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更需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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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只有股东与管理层确立共同的目标,尊重相互的利益,相互制约,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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