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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防冲击地压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1
导读: 初稿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防治冲击地压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集团公司“一个提升,两个围绕,三个不要”发展理念,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初稿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防治冲击地压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集团公司“一个提升,两个围绕,三个不要”发展理念,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各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地压,是在煤矿井巷或回采工作面周围的煤(岩)体由于弹性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现象。

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地压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煤层或者经鉴定具有发生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地压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倾向性,是指煤岩体所具有的积蓄变形能并产生冲击式破坏的性质。

本规定所称的冲击危险性,是指井下工作区域在具体生产、地质条件下有发生冲击地压的可能性。它根据煤层、岩层条件及生产、地质条件综合评估得到。

第四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冲击地压矿井的矿长是防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各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分子公司、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配备专职防冲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防冲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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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冲击地压分子公司、冲击地压矿井根据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冲措施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

区域综合防冲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

(二)区域防冲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包括下列六项内容:

(一)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二)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监测与预警;

(三)采掘工作面防冲措施;

(四)错误!链接无效。工作面防冲措施效果检验;

(五)支护与防护措施;

(六)错误!链接无效。工作面防冲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坚持优化开采设计、区域防范先行、局部解危补充的原则。

第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发生冲击地压灾害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救援,并立即分析、查找冲击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治措施、并经专家论证认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冲击地压矿井首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冲设计,配备必要的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经专家论证认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分子公司必须设立防冲击地压专项资金,并列入安全技措计划,不足部分必须增加吨煤成本项目,其资金必须保证防冲击地压治理所需科研、材料、装备、人员的投入,防冲击人员工资待遇比照采掘一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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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团公司鼓励科研单位和分子公司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十条 分子公司、矿井必须编制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冲击地压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第十一条 矿井分为冲击地压矿井和无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1)可行性研究阶段评估认为有冲击危险的新建矿井;

(2)有煤炮、震顶、煤层突出、岩石弹出或抛射等动力现象的;

(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冲击地压的;

(4)埋深超过600m的煤层;

(5)顶板坚硬岩层单层厚度超过10m且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

(6)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采区;

(7)急倾斜煤层、构造复杂煤层等;

(8)三面采空区回采。

第十三条 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的方法、指标,应采用GB/T25217.1—2010和GB/T25217.2—2010中规定的方法和指标。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必须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1) 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冲击灾害可以分为轻度、中等和强烈冲击

地压三个等级。分级的具体参考指标为:

轻度冲击地压,是指发生冲击地压后,对生产的破坏后果轻微,不需要

初稿

进行修复。

中等冲击地压,是指发生冲击地压后,对生产造成一定影响,需要进行修复。

强烈冲击地压,是指发生冲击地压后的煤岩突出、冒顶、生产或通风系统破坏、瓦斯突出等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或由于井巷、采场被破坏造成中断生产工作8小时以上的冲击地压。

(2) 煤层或10倍采厚范围内的顶板或3倍采厚范围内的底板具有冲击倾

向性,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矿井:

1) 水平或垂直方向最大应力与煤(岩)单向抗压强度之比大于等于

1.5。

在不考虑水平构造应力条件下,采掘工作面周围应力集中系数为

1.5-1.8,则最大垂直应力 1.5-1.8 H, ---地层容重, H ---采深。冲

击矿井判别公式为:

I=σ/σc= 1.5-1.8 H /σc≥1.5

式中,较硬煤层或顶板取1.8,较软煤层或顶板取1.5。

在水平构造应力大的矿区,应先观测水平应力,再用上式进行计算。

2) 顶板中存在整层厚度大于50米、单向抗压强度大于45MPa且采深大于400米的矿井

3)急倾斜煤层矿井、地表起伏大的矿井和其它构造异常的矿井,需要进行应力计算后,代入上式进行判断。

第十五条 煤矿至少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冲击地压矿井评定。当矿井开采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或进入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进行冲击地压矿井评定,并报分子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应委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单位或国内有较好冲击地压研究背景的科研院所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各子公司将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初稿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防冲工作的依据。

评估结果认定具有冲击危险的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编制防冲专项设计,作为安全专篇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有冲击危险的新建矿井及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

防冲专项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群开采顺序、采区准备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巷道布置、同层煤开采顺序、防冲设施布置、常规防冲技术措施与冲击地压危险(特殊地段)专项防冲措施、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区域综合防冲措施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等内容。

防冲专项设计应由本企业具有丰富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人员或国内有较好冲击地压研究背景的科研院所编制,并通过分子公司组织的专家组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分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防冲专项论证和验收,并报集团公 …… 此处隐藏:86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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