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平安福重疾14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9.3、9.4、9.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轻度重疾的释义,请您留意 …………………9.3、9.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7.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
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1 周岁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重大疾病 9.4 特定轻度重疾 9.5专科医生
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1131
9.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9.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9 永久不可逆
9.10 心功能状态分级 9.11 意外伤害 9.12 医院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机动车
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9.17 遗传性疾病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9.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0 净保险费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
(平保寿发[2014]117号,2014年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1.5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或“特定轻度重疾”(见9.4),(二)因导
致“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1)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3);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4)机动车(见9.1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此处隐藏:1164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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