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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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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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人的死亡 不可抗力 时间的经过 行为 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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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一)分类 1、根据权利的内容划分 、 (1)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比如对房屋的所有 权。
(2)人身权 )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 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具有直接财产 内容的民事权利。 内容的民事权利。
附:区分的意义(1)是否可以转让 ) (2)保护方法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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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划分 、 (1)绝对权 ) 权利主体特定, 权利主体特定,权利的内容仅凭权利人自身的 行为即可达到,无须借助他人的协助; 行为即可达到,无须借助他人的协助;义务主 体不特定,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体不特定,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2)相对权 )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都特定,权利主体只有借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都特定, 助义务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的内容。 助义务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的内容。 区分的意义: 附:区分的意义: (1)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 (2)是否借助他人的行为实现权利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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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权利能否独立存在划分 、 (1)主权利 )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权利中,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 )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权利中 以主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以主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并受 主权利的效力影响的权利。 主权利的效力影响的权利。 附:区分意义 主权利转移或者消灭时, 主权利转移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 转移和消灭。 转移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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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既得权、期待权 、既得权、 (1)既得权 )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 )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 现的权利。 现的权利。 附:区分意义 使得期待权可以在市场上便利的流转。 使得期待权可以在市场上便利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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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 、 (1)支配权 ) A、概念 、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的权利。 的权利。
B、特点 、a、客体通常是特定的。 、客体通常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 、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其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其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D
、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的效力。 、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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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权 ) A、概念 、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 权利。 B、特点 、 a、权利主体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得 、 到权利利益, 到权利利益,必须借助义务人的配合间 接取得。 接取得。 b、以一定的基础权利为存在的条件。 、以一定的基础权利为存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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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有古董车,被乙所盗。 甲有古董车,被乙所盗。问:甲对乙可以 主张何种权利? 主张何种权利? A、甲向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享有 、甲向乙根据《侵权责任法》 向乙返还财产请求权。 向乙返还财产请求权。 B、 甲向乙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享 、 甲向乙根据《民法通则》 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C、甲向乙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甲向乙根据《物权法》 三十四条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三十四条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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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权 ) A、概念 、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某种民事法 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 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 B、分类 、 -根据是否涉及他人利益 根据是否涉及他人利益 a、主体行使形成权,不涉及其他人的利 、主体行使形成权, 益。 德国民法典》 条第1款 《德国民法典》第958条第 款,自主 条第 占有无主动产的人, 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动产的所 有权。 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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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主体行使形成权还涉及到其他人。 、主体行使形成权还涉及到其他人。 追认权: 合同法》 追认权:《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 条 条 、第51条 条 撤销权: 合同法》 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 条 解除权: 合同法》 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条 抵销权: 合同法》 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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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利实现方式 根据权利实现方式 a、简单形成权 、 自主占有权: 德国民法典》 自主占有权:《德国民法典》第958条 条 第1款 款 追认权: 合同法》 追认权:《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 条 条 和第51条 和第51条 解除权: 合同法》 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条 抵销权: 合同法》 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条 b、形成诉权 、 撤销权: 合同法》 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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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抗辩权 ) A、概念 、 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 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 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的权利。 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的权利。 B、分类 、 a、一时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 条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 条 不安抗辩
权-《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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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永久抗辩权 、 消灭时效的抗辩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 条 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制约。 ),受消灭时效的制约 (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制约。 诉讼时效的抗辩? 诉讼时效的抗辩?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35条 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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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的行使 1、行使的方式: 、行使的方式: (1)自己行使 ) (2)通过他人行使 )通过他人行使——代理 代理 2、行使的限制: 、行使的限制: (1)禁止权利滥用 ) 德国民法典》 条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 条规定 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2)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3)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应依诚实信 )权利的行使、 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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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A、自行协商 、 B、调解 、 C、正当防卫 、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28条 条 德国民法典》 条第2款 《德国民法典》第227条第 款:正当防 条第 卫,是指为使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免于 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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