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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8号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5-19
导读: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铁道部办公厅文件 办档[2002]8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 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 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铁道部办公厅文件

办档[2002]8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

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 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 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竣工文件管理

第六条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对本管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位编好竣工文件。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协议)在施工中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检查竣工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交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各建设单位(指挥部),应按照国家档案局、铁道部档案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8),便于对这些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及交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作为对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施工单位末次验工计价的条件之一。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建设项目不能验收交接。

第三章 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应做到布置施工任务与布置竣工文件编制、工程施工进展与竣工文件形成积累、工程验收交接与竣工文件交接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接管单位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施工单位的各单项工程负责人要按照各专业竣工文件编制内容,随时做好图纸修改、资料收集和积累工作,注意收集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特殊地质、重点难点的科技攻关项目、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以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资料,并应根据变更设计的要求,及时修改施工图,填写工程日志,做到准确、符合实际。

第十六条 各单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要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等原始记录,按工程项目和内容分别放在平时立卷盒内,以防文件材料的散失和损坏。

第四章 竣工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第十七条 凡属铁路干线、支线、特大桥(500米以上)、大桥(100~500米)、长隧道(3公里及其以上)、枢纽、编组站、口岸站、特等客站房、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水和大型工厂工程的竣工文件均应进铁道部档案馆。其内容包括:

1.验收证书、建交表和工程技术总结。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2.竣工图。

(1)铁路干线和支线的平面图、纵断面图、平、纵断面缩图、铁路用地总平面图。

(2)特大桥和大桥的平面图、立面图、桥址平面图、梁部和墩台结构图(梁图采用标准图时,只在目录中注明标准图号和编制单位,不必附图)。

(3)长隧道(3公里及其以上)的横、纵断面图和主要结构图。

(4)枢纽、编组站、口岸站和特、一、二等站的平面布置图,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水排水、机务、车辆、站房等平面布置图。

(5)新型通信信号(我国以前没有的)竣工图。

(6)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和变配电所平面布置图。

(7)特等客站站房及大中型铁路工厂的平面布置图,各种管线布置图,主要车间设备布置及安装图。

第十八条 凡在大中城市范围内施工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向当地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车站(包括客、货运站和编组站)及工厂厂址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证书。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总平面布置图、桥梁平面、立面竣工图,线路、隧道的纵断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及有关说明。

3.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的竣工文件均提供复制件,其文整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馆提出的要求。

第十九条 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文件,可按综合、线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站场、机务、车辆、给水排水、通信、信号、电力、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电气化、房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铁路用地等专业编制(每个专业包含的内容见附件1)。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文件内容应按设计施工的范围编制。

第二十条 铁路征购土地、拆迁补偿等原始凭证的原件,由施工或购地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组卷,归入地亩档案,交接管单位永久保存。施工(购地)单位财务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凡有引进技术、引进设备的单位,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译注工作。归档时,外文材料与译注材料一起归档,归档的竣工图应是译注后的图纸。

第五章 竣工文件的整理与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竣工文件形成后,要按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合理地组成保管单位。一般要求是:

l、一项大的建设项目在组成保管单位时,先区分专业,然后按单项工程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即盒),一盒为一个保管单位。

2、组成保管单位时要考虑建设(运营)单位维修管辖区段,不是一个管辖区段的工程不能组在一起。

3、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给水排水、电气化、房建、铁路用地等专业,应将站与区间分别编制,正线与支线、联络线也应分开组成保管单位。

4.小桥及涵洞分别按区间组成保管单位。

5.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施工时,其竣工文件可各自按施工管辖范围组卷,但要考虑接管单位将文件材料与图纸合并组卷的要求。涉及综合性资料如:建交表、竣工验收报告、施工中来往文电等应由各总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承包单位收集汇总,分别组成保管单位。

6.竣工文件一般按施工资料、工程日志、竣工图三部分内容组成保管单位(各专业组成保管单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积累的文件材料、图纸经过加工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即卷),组卷时要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的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一般是先按专业,然后再按单项工程组成保管单位(卷)。

第二十四条 竣工文件在组成保管单位时,应分别对施工资料、工程日志进行整理装订,对图纸进行折叠或装订,案卷要编张号,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具体要求见附件4)。其案卷质量应达到铁道部办公厅公布的《科技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办档(1986]6号)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竣工文件的质量要求是:

1.齐全完整。应归档的施工资料、图纸全部收齐,进铁道部和城建档案馆的全部进馆,各项签字盖章齐全,具备法律效力。

2.内容准确。所移交的竣工文件内容,真实记述和准确反映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工程客观实际,如建交表、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证、各种原始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和各项技术数据翔实可靠;竣工图纸已按变更设计和施工洽商记录进行了修改,做到图物相符,施工里程已更换为竣工后的统一里程。

3.系统配套。一个建设项目内各专业内容,一个单位工程内施工资料、图纸的各项内容应配套完整。

4.整洁美观。竣工文件材料装订整齐、美观,软封面及卷内目录填写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清楚,字体工整,文面整洁。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双面蓝色复写纸书写和复印文件。图纸图幅标准、线条清晰、字体工整、反差良好、折叠规范统一。

第六章 竣工文件的交接手续和份数

第二十六条 凡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验收交接前,施工单位应编好已完工程全部竣工文件(包括征地资料)达到档案验收标准,经初验工作组审查确认齐全、完整、准确后,交接管单位并按规定送上级档案部门归档。个别项目因故不能及时交接,由施工单位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交接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 新增二线及旧线改造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分段、分区间、分站交付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初验前七日向运营单位提供开办运营或生产所需的竣工资料及图纸,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办理全部竣工文件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尾工工程,允许施工单位与原工程项目分开办理竣工文件的交接,即先交已完建设项目的文件,然后再交尾工项目的竣工文件,交接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竣工文件的汇总和移交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竣工文件,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文件。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竣工文件,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文件由监理部门收集、积累,向建设单位移交。

3.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监督、指导下,分别向接管单位(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档案部门移交竣工文件,进铁道部档案馆的竣工文件由接管单位档案部门代收,合格后转交铁道部。

4.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文件应交总后军交部、军区、武警总部(队)、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内容及份数,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及时与上述单位联系确定。

5.合资修建的铁路竣工后如不向有关铁路局移交该工程项目的竣工文件,应向铁道部档案馆进馆一套齐全、完整的竣工文件。

6.一个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综合部分,由建设单位(工程指挥部)汇总后直接交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

7.建设单位(工程指挥部)应准备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部分)交工程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保存。

8.各建设单位派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指挥部在施工期间形成的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书、科技、声像等文件材料整理立卷交建设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的归属应按办档[1998]22号文件规定办理。

9.各铁路设计院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交接后6个月内,应按铁道部《铁路科学技术档案进馆范围》(81铁办53号) (附件一)和《关于档案进馆问题的通知》(84铁办382号)将全部工程(包括预可研、可研、各阶段设计)文件进铁道部档案馆保存。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除按规定进铁道部档案馆、城市建设档案馆外,交接管单位的份数是:

1.各铁路局、分局、基层站段三级建档单位为三份。路局、基层站段二级建档单位为两份。

2.铁道部其他所属单位和部直属单位各为一份。

3.合资铁路工程指挥部应在竣工文件编制前与投资方共同协商竣工文件的份数和归属。

4.各施工单位根据本部门要求,确定自留份数。

第三十一条 竣工文件编制两份以上,应区分为正副本。正本应是竣工文件主要材料的原始件。各种文件材料只有一份的(不含各种原始记录),应列入正本。正本应交各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部直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第一副本交基层设备维修使用部门。工程日志、混凝土及砂浆试压报告、填土夯实度试验报告、电气设备测试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复试报告、设备和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及图纸等,只需制作一份,纳入第一副本。铁路分局、城建档案馆均为第二、三副本,征购土地档案正本交分局或路局档案部门保管(竣工文件分送单位和数量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应有档案部门参加。在初验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组成档案检查专业组对竣工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文整质量是否达到部颁要求等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国家重点工程应由铁道部档案部门组织预验和档案专项验收确认),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施工单位进行修改,达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档案接收部门出具的档案验收合格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竣工文件交接时,应分别填写“移交清册和目录”(附件7之5、6)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以备存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档案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专业竣工文件应包含的内容

2.竣工文件分送单位和数量表

3.各专业竣工文件组成保管单位(卷)的方法

4.竣工文件整理方法和案卷质量要求

5.工程质量验评及隐蔽工程检查证种类

6.《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中竣工验收附表及竣工

文件附表目录

7.竣工文件整理移交采用的各种表格及封面式样

8.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式样

9.竣工图标式样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附件1:

各专业竣工文件应包含的内容

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由综合、线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站场、机务、车辆、给水排水、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房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铁路用地等17个专业组成。竣工文件各专业内的检查证和试验报告表的格式可参考铁道部《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

[1994]151号)文件中确定的各种表格;竣工文件的建交表格式均按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中规定的式样。各专业竣工文件应包含的内容(以下为交基层站段的内容,交路局、分局内容可按本附件内十八款酌减):

I、全部施工设计文件一套,由建设单位交各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档案部门保管备查。

Ⅱ、全部竣工文件。

一、综合

凡各专业不能包括进去的,均可收集纳入综合部分内,主要有:

1.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证书

2.竣工申报表(铁验表一1)

3.初验申报表(铁验表一2)

4.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一3)

5.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一4)

6.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一5)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7.概算及决算支出对照表(决算附表一)

8.主要材料及人工消耗统计表(决算附表二)

9.设计与竣工主要工程数量及投资对照表(决算附表三)

10.铁路建设项目剩余工程数量及投资表(决算附表四)

11.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总结

12.工程技术条件表(建交一1)

13.车站表(建交一2)

14.桥梁表(建交一8)

15.旅客天桥、地道表(建交一10)

16.涵洞表(建交一11)

17.隧道及明洞表(建交一1 2)

18.房屋总清册(建交一17)

19.消防、环保、安全、医药卫生空调设备表(建交一26)

20.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由工程建设监理部门提供)

21.施工中形成的有关文件、电报、协议、合同、会议记录以及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22.各单项工程验收报告

二、线路:

包括线路综合、线路轨道工程及线路其它三个部分

(一)线路综合包括:

1.水准点表(建交一4—1)

2.控制桩表(建交一4—2)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3.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建交一5)

4.曲线表

5.坡度表

6.断链表

7.断高表

8.控制测量成果表

9.增建第二线左右侧线间距表

10.预留二线一次施工地段表

11.既有线改线地段表、

12.既有线改坡地段表

l 3.线路竣工平面图(含改建既有线、增建第二线、绕行线)

14.线路竣工纵断面图(含改建既有线、增建第二线)

l 5.线路竣工平、纵断面缩图

16.详细工程地质图(根据需要全部或重点编制,也可与线路竣工平面图合并编制)

17.详细工程地质纵断面图(可与线路竣工纵断面图合并编制)

注:1.建交一5表仅限于新建铁路填列

2.各种表格除建交表外,竣工图中已有的不另附以下同

(二)线路轨道工程:

1.开、竣工报告及批复文件

2.变更设计通知单

3.轨道工程数量汇总表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4.加强地段表

5.制动地段表

6.正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一1 3)

7.钢轨及连接配件出厂合格证

8.铺设钢筋混凝土枕、木枕地段表

9.铺设无缝线路地段表

l0.铺设整体道床、宽枕及其他新型轨下基础地段表

11.养路机械设备数量表(建交一25)

12.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铁程检一47)

13.工程日志

14.工程施工小结

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线路其它:

包括平交道口、栅栏、道口铺砌、车挡、线路标志、备品等应具备以下内容:

1.开、竣工报告及批复文件

2.工程数量表

3.变更设计通知单

4.平(立)交道表(建交一15)

5.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修改后作为竣工图

6.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铁程检一47)

7.工程日志

铁路档案编制办法

8.工程施工小结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路基包括路基及路基附属两个部分

(一)路基

1.开、竣工报告及批复文件

2.路基土石方数量总表

3.路基填、挖方工程数量表

4.变更设计通知单

5.路基填土夯实检验记录

6.路基地面排水工程数量表

7.机械化养路作业平台设置表

8.检查路基基底(铁程检~05)

9.检查铺轨前路基完成情况(铁程检一07附)

10.路基高度及宽度实测与设计对照表(铁程检~07)

11.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铁程检一47)

12.路基一般设计竣工横断面图 .

13.路基个别设计竣工图(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建筑物结构详图)

14.工程日志

15.工程施工小结

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路基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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