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aboratory of highly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s
(二次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2 3 4 5 6
适用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监测要求.................................................................8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部分目标微生物高温灭菌条件...............................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污水中指示微生物(枯草芽胞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监测方法.....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HEPA排风过滤器过滤效率的生物学检测方法 ..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Ⅱ级生物安全柜的HEPA过滤器性能生物学检测方法.............17 附录E(规范性附录)动物饲养隔离器和动物独立通风饲养设备(IVC)的HEPA过滤器性能生物学检测方法................................................................18 附录F(规范性附录)实验室污水收集罐HEPA过滤器性能生物学检测方法.............19 附录G(规范性附录)固体废物指示微生物(枯草芽胞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监测方法...20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动物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消毒的特殊要求及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噪声、恶臭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除特殊要求外,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限值,固体废物排放处理、处置与消毒的特殊要求及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及新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 GB/T 7466-1987 法
GB/T 7467-1987 GB/T 7468-1987 GB/T 7469-1987 GB/T 7471-1987 GB/T 7475-1987 GB/T 7485-1987 GB/T 7494-1987 GB/T 11893-1989 GB/T 11894-1989 GB/T 11897-1989 GB/T 11898-1989 GB/T 11901-1989 GB/T 16488-1996 GB/T 11914-1989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汞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总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总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
GB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5034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HJ/T 347-2007 HJ 484-2009 HJ 503-2009 HJ 505-2009 HJ 535-2009 HJ 536-2009 HJ 537-2009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2号令)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 …… 此处隐藏:1168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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