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财务检查程序
监事会有权指派监事随时查阅公司会计报表、帐册及其他会计资料。
查阅会计资料时,监事应出示有关证件及监事会委托书,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刁难。如有必要,监事可以复制会计资料,但应履行复制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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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在查阅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料时,如存有疑问,应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对于上述疑问,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公司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查。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对上述疑问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公司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查。
第四条 质疑程序
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的决定、总经理的决定及报告应送达全体监事审阅,监事对上述决议、决定和报告如有疑问,可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质疑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收到质疑案之日起(不包括收到当日)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给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该等人员应在收到质疑案之日起(不包括收到当日)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转交。
第五条 监督程序
如果监事发现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已经或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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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上对上述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如上述人员拒不改正,监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条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
监事如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以解决某些问题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议,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
书面的提议函应交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转交给董事长。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第一次会议在上一个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每个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召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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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十个工作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的十个工作日之前递交提案。提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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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临时会议只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不接受监事的临时提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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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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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 此处隐藏:297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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